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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来了 对你我生活有啥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4-29  来源:新华社  浏览次数: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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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北京4月29日电(记者 高畅) 还有两天,营改增试点将全面推开,由于新增试点的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跟百姓生活密切相关, 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会有什么样的变化?

  餐饮发票“价”“税”分离

  随着旅游市场进入旺季,包括饭店业在内的各类旅游企业要在住宿、餐饮、休闲等各环节服务中保障好消费者权益,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新闻发言人指出,不能以“营改增”为由借机涨价。        

  同时,自5月1日起,消费者拿到的餐饮企业开具的发票与现在的发票会有所不同:监制章将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并加盖国税监制章。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发票上“金额”和“税额”会分开显示,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

  如果你假期在北京旅游,手上的纪念馆门票也有“营改增”的痕迹。原来纪念馆门票由北京地税监制,收入免征营业税。5月1日起,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将免征增值税。门票也会改为国税部门监制。这也意味着新中国税制中有着66年历史的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二手房交易办税“三不变” 买卖双方均受益

  营改增过程中,与消费者关系最为密切的要算个人二手房交易了,税率上的变化也成为购房者关注的焦点。

  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买卖维持5%的税率,所以税率保持不变,但是税负却减少了。比如,一套计税价100万的房子,过去征收营业税5%,计税公式为100万×5%,应缴5万营业税;营改增后,计税公式变为100万÷1.05×5%,应缴47600元增值税,少交税2400元。

  由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群体众多,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和出租仍然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代开发票,保持不变。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汪康表示,“原来怎么申报还怎么申报,原来填什么表、在哪个地方办,一切维持不变”。

  另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通俗来说,5月1日起,征收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价格和收入均为“裸价”,即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和收入。税务专家分析,《通知》对契税的规定是给一些纳税人发福利。

  比如,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仅适用于北上广深)。例如:北京的小刘将原价100万的两年以上非普通住房按200万销售给小李,卖房者小刘需交增值税为(200-100)×5%=5万元,若契税税率为1.5%,则购房者小李应纳契税:(200-5)×1.5%=2.9万元,计算契税价格时,减掉了5万元,可少缴契税1000元。所以,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申报纳税、开具发票小提示

    ◆2016年5月1日起,可以依法依规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

  ◆2016年6月27日前,需根据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申报缴纳增值税。

  ◆如果您是实行按季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那么

  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如果您出售已取得的不动产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那么

  2016年5月1日起,仍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增值税。

  重要时点要知晓

  ◆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您发放发票。已领取的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2016年5月1日起,如您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您根据主管国税机关的安排办理发票领用手续。

  ◆2016年5月1日以前,如果您在主管地税机关已申报缴纳营业税且未向购买方开具发票,需要补开发票的,可在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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