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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发现:逢年过节,你的单位有没有忘记发福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15  来源:新华网  浏览次数: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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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忆起过去中秋节的福利,工作了二十余年的老杨颇有感触。“以前,油、米、面、月饼这些都是基本的,还有各种海鲜和肉。总共加起来得有十几样吧,有时候一趟都拿不完。”除此之外,老杨往往还会收到300元的过节费。

  “今年不只取消了福利,连过节费也没有了,中秋节连简装月饼都没发。”实际上,从2013年开始,老杨的福利就缩水了,直到今年暂停发放。“过年过节,单位发的东西不一定多贵,都是一种心意。”对老杨来说,过节福利的变化还是让他有点难以接受。

  不仅在国企,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原本热闹的中秋节,现在却格外“冷清”。由于企业发展形势严峻,再加上八项规定,“零福利”的员工不在少数。那么,企业到底能不能给员工发福利呢?又有哪些福利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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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底什么是职工福利——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称: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据财政部规定,职工福利的范畴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按月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都算在职工工资总额中,不能再纳入职工福利费。

  此外,如果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是以货币形式发放,那就得算在工资总额中,是补贴的一部分。但如果是采用实物形式,应算在企业福利费开支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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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逢年过节发福利,国家是这样规定的——

  为了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多次与中央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后,于2014年7月3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其中规定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

  此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又在2014年12月8日下发的《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中进一步明确规定: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

    “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15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要求,务实节俭组织好正常的党团、工会活动,开展好年终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老党员、老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烈军属及企业困难职工等活动,保障干部职工按规定享有的正常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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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福利标准不一样——

  目前,各省级工会相继出台了具体量化标准,节日慰问品应为实物形式。

  如《海南省总工会关于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食品和生活用品(含简装粽子、月饼及普通年货)等。

  1、大多数地方是规定了全年所有法定节日慰问品的总额标准,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规定每位工会会员的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品总额不超过1200元。

  2、部分地方将每个假日的标准予以明确,如云南省总工会规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工会可向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发放标准每人每次不超过300元。

  重庆市总工会则将标准规定的更加具体,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500元以内,国庆节慰问标准控制在300元以内,其余法定节日慰问标准均控制在100元以内。

  3、有些地方则确定了节日慰问品在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中的具体比例,如浙江省总工会,规定全年慰问不得超过三次,节日慰问品总额不得超出年度工会经费预算支出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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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各地标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修订。例如今年7月27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消息:修订上海基层工会逢年过节慰问品发放标准,修订后为“年度逢年过节慰问品的发放总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基层工会留成经费的50%”。

  这是什么概念呢?举例来讲:

  年平均工资总额8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480元;

  年平均工资总额16.7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1000元;

  年平均工资总额30万元,发放福利上限为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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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让“八项规定”剥夺了职工的正常福利——

  有专家指出,“八项规定”并不是取消职工正常福利。但在执行具体规定时,有些单位和部门宁愿收得紧,也不愿放得松。究其原因,一些单位和部门,政策界限掌握不准,担心出事;也有的单位部门,为了节约经费或者降低成本,借机取消职工福利。

  对于前文提到的“零福利”的情况,山东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八项规定后,职工还要正常发福利,反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借‘八项规定’之名剥夺了职工的正常福利。”但是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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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区!哪些“福利”不能有——

    1、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

    2、违规滥发津贴、补贴、奖金

    3、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

    4、违规设立“小金库”

    5、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帐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6、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7、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8、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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