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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审议鼓励跨境电商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2-19  来源:中国证券网  浏览次数:1437
 


        12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提交审议的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草案也提出国家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

  为支持、促进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立法对此专门作出规定。草案规定:一是国家鼓励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二是国家推动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需要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通关效率,保障贸易安全,促进贸易便利化;三是国家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活动通关、税收、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电子化;四是推动建立国家之间跨境电子商务交流合作等。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是指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和电子商务经营者。其中,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是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据有关统计,通过第三方平台达成的交易占目前网络零售市场规模的九成。第三方平台对市场的主导作用,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特点。

  草案规定: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的行为:(一)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有偿或者以其他条件换取有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二)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他人商业信誉;(三)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四)篡改或者选择性披露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信用评价记录;(五)发布不实信用评价信息;(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客观、公正、合理原则的信用评价行为。

  草案还规定了处罚条款,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明确提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技术管理措施,防止信息泄漏、丢失、损毁,确保电子商务数据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损毁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祖善表示,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子商务年均增长速度超过30%。201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20万亿元;网络零售额3.88万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3.2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者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10.8%;电子商务交易市场规模跃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就业人员达到2690万人。

  另据上海证券报获悉,商务部近期将出台多个涉及电商发展的规划。由商务部牵头制定的电子商务发展“十三五”规划已通过审议,近期将会同网信办等部门一同发布。此外,商务部将于近期印发实施《国内贸易流通标准化建设“十三五”规划》。该规划突出了标准化工作重点领域,其中确定了农产品流通、商贸物流、电子商务、重要产品追溯体系等五个重点领域,提出若干项配套工程,强调集中力量补齐相关领域的标准化短板。业内人士表示,随着电子商务多个相关政策和规划出台,行业发展将日趋规范,产业后期发展也将更为健康有序。A股中苏宁云商、跨境通、生意宝等上市公司,涉及电子商务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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